|
还没起诉到法院的劳动案件,法院照样能执行诉讼保全,这是省高院和省劳动争议仲裁委联合出台的一项新规定。日前,虎丘法院依照这一规定,快速对一批群体性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实施诉讼保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11月7日下午,赵小林等8人来到虎丘法院,他们代表本公司130名职工,申请对拖欠其200万元工资的被告昆荣模具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进行诉前财产保全。法院经过与当地劳动仲裁委联系,证实该130名职工已经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了仲裁申请,同时仲裁委出具了同意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书面意见。而昆荣公司因经营不善已经停产,企业负责人目前不知去向,被拖欠工资的员工和一些债权人为抢夺资产正处于对峙状态,矛盾一触即发。 虎丘区法院院长王侃闻讯后,立即要求该院立案庭严格按照省高院、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全力以赴、迅速采取保全措施,以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立案庭法官以最快速度完成了相关法律文书的制作、签发和打印,并由副庭长王莺带领法官和法警队员迅速赶往昆荣公司。到达现场后,法官们依法对昆荣公司的财产设备进行了查封,同时展开法制宣传,稳定了现场员工和债权人的过激情绪,要求他们通过合法途径主张债权。由于行动及时,整个保全过程未出现资产流失和矛盾激化现象。 据介绍,省高院、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今年10月10日联合下发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第11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可能出现逃匿、转移财产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就是否同意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向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附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担保及需要保全财产的线索。劳动者在仲裁裁决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用人单位要求解除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劳动者申请财产保全,客观上不能提供财产担保的,可以提供保证担保。 ” (邹强查鸣) |
|